黄吉总、黄吉昌:
本院受理原告郑楚杰与被告黄吉总、黄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吉总、黄吉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郑楚杰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663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报酬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4年5月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楚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615.35元(已由原告郑楚杰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黄吉总、黄吉昌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郑楚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5.35元,由本院退回;二被告负担的1615.35元受理费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