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颖琳、梁景武、林雄、刘鹏、刘常娥、刘坤明、林运通、林小钰、刘达文、林辉宝、林仁锷、刘红梅、李学周、刘芙蓉、李云龙、廖明星、李炎明、李仔霖、刘辉龙、刘付杰、林月强、林任铠、林文争、吴义妹、梁丽媛、梁富安、林树、刘海莲、李瑜、刘强、刘军金、林妍、梁艺超、林金河、梁家冰、蔺小妮、刘宸、林秋月、林燕飞、刘容亮: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廖颖琳、梁景武、林雄、刘鹏、刘常娥、刘坤明、林运通、林小钰、刘达文、林辉宝、林仁锷、刘红梅、李学周、刘芙蓉、李云龙、廖明星、李炎明、李仔霖、刘辉龙、刘付杰、林月强、林任铠、林文争、吴义妹、梁丽媛、梁富安、林树、刘海莲、李瑜、刘强、刘军金、林妍、梁艺超、林金河、梁家冰、蔺小妮、刘宸、林秋月、林燕飞、刘容亮信用卡纠纷四十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各案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7月29日15时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各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姓名 | 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10393号 | 廖颖琳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9206.7元(欠款本金51773.07元,利息14766.25元,违约金2212.6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54.7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 | (2026)粤0402民初10394号 | 梁景武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57420.3元(欠款本金117601.16元,利息30176.31元,违约金7335.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307.6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 | (2026)粤0402民初10396号 | 林雄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3337.62元(欠款本金54650.15元,利息4605.32元,违约金14581.98元,现金分期手续费477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730.1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4 | (2026)粤0402民初10397号 | 刘鹏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8994.73元(欠款本金56848.17元,利息16630.86元,取现手续费93.16元,违约金5422.5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5 | (2026)粤0402民初10398号 | 刘常娥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9499.63元(欠款本金62929.6元,利息5187.51元,违约金8230.25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现金分期手续费72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422.2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6 | (2026)粤0402民初10399号 | 刘坤明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1692.93元(欠款本金62390.66元,利息6581.15元,违约金5747.62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2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853.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7 | (2026)粤0402民初10400号 | 林运通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2756.71元(欠款本金54905.16元,利息15529.61元,违约金2321.9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8 | (2026)粤0402民初10401号 | 林小钰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9700.51元(欠款本金57811.38元,利息16900.6元,违约金4988.5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9 | (2026)粤0402民初10402号 | 刘达文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9724.55元(欠款本金52083.09元,利息15113.73元,违约金2527.7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0 | (2026)粤0402民初10403号 | 林辉宝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1019.71元(欠款本金52985.09元,利息15231.42元,违约金2803.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1 | (2026)粤0402民初10404号 | 林仁锷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8440.78元(欠款本金53856.03元,利息15332.88元,违约金14630.3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621.5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2 | (2026)粤0402民初10406号 | 刘红梅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2753.22元(欠款本金56464.83元,利息12666.58元,违约金3621.8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3 | (2026)粤0402民初10409号 | 李学周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31847.51元(欠款本金92745.45元,利息12697.41元,滞纳金25640.57元,现金分期手续费177.7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86.3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4 | (2026)粤0402民初10411号 | 刘芙蓉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5988.72元(欠款本金107548.02元,利息28860.03元,违约金8064.5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516.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5 | (2026)粤0402民初10412号 | 李云龙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5063.22元(欠款本金50202.32元,利息14713.1元,违约金10147.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6 | (2026)粤0402民初10413号 | 廖明星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2393.67元(欠款本金58985.83元,利息18094.15元,违约金5313.6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7 | (2026)粤0402民初10414号 | 李炎明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8908.02元(欠款本金73012.14元,利息6517.66元,违约金5775.55元,现金分期利息45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利息3152.6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8 | (2026)粤0402民初10415号 | 李仔霖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8213.9元(欠款本金57151.89元,利息14890.79元,违约金4798.46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3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342.7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19 | (2026)粤0402民初10416号 | 刘辉龙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4617.89元(欠款本金55878.37元,利息16258.11元,违约金2481.4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0 | (2026)粤0402民初10419号 | 刘付杰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35809.02元(欠款本金100210.03元,利息25614.78元,违约金6364.93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2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499.2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1 | (2026)粤0402民初10420号 | 林月强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69480.83元(欠款本金135123.41元,利息25462.12元,违约金5747.66元,账单分期利息3147.6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2 | (2026)粤0402民初10421号 | 林任铠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0863.54元(欠款本金59893.41元,利息17613.18元,违约金3356.9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3 | (2026)粤0402民初10423号 | 林文争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9850.99元(欠款本金66336.12元,利息4521.68元,违约金17179.27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现金分期手续费525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553.9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4 | (2026)粤0402民初10424号 | 吴义妹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6年3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5500.97元(欠款本金14865.29元,利息35.7元,违约金79.79元,账单分期利息520.1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5 | (2026)粤0402民初10425号 | 梁丽媛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5505.56元(欠款本金55804.98元,利息16547.69元,违约金3152.8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6 | (2026)粤0402民初10426号 | 梁富安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1411.81元(欠款本金57475.12元,利息16764.62元,违约金5288.47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2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763.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7 | (2026)粤0402民初10427号 | 林树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6923.07元(欠款本金51936.91元,利息15410.04元,违约金9527.37元,现金分期手续费48.7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8 | (2026)粤0402民初10428号 | 刘海莲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0116.5元(欠款本金62703.97元,利息11020.3元,违约金5118.94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3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243.2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29 | (2026)粤0402民初10429号 | 李瑜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4635.32元(欠款本金55301.41元,利息6145.79元,违约金9801.08元,现金分期手续费3345.8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1.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0 | (2026)粤0402民初10430号 | 刘强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7963.79元(欠款本金52003.1元,利息14337.2元,违约金1623.4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1 | (2026)粤0402民初10432号 | 刘军金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8874.85元(欠款本金62858.93元,利息5460.62元,违约金16852.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702.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2 | (2026)粤0402民初10433号 | 林妍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7233元(欠款本金61994.12元,利息9223.5元,违约金16015.3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3 | (2026)粤0402民初10435号 | 梁艺超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2791.25元(欠款本金53756.53元,利息15690.06元,违约金3344.6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4 | (2026)粤0402民初10436号 | 林金河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5523.27元(欠款本金57480.12元,利息14219.8元,违约金2299.4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523.9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5 | (2026)粤0402民初10437号 | 梁家冰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9000元(欠款本金58438.89元,利息17063.98元,违约金3277.5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19.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6 | (2026)粤0402民初10438号 | 蔺小妮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2759.01元(欠款本金54987.59元,利息15558.33元,违约金2213.0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7 | (2026)粤0402民初10439号 | 刘宸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8458.58元(欠款本金55451.42元,利息6521.92元,违约金4526.49元,年费440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508.7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8 | (2026)粤0402民初10440号 | 林秋月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8369.95元(欠款本金55490.23元,利息8216.8元,违约金3570.92元,现金分期手续费109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39 | (2026)粤0402民初10442号 | 林燕飞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9820.76元(欠款本金51885.3元,利息15155.9元,违约金2779.5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40 | (2026)粤0402民初10446号 | 刘容亮 |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7818.46元(欠款本金60086.27元,利息14079.09元,取现手续费110元,滞纳金22903.6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39.4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