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975号判决。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二、判令六被告在《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用均由六被告承担。被告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中关于被告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内容;二、改判驳回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改判被告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赔偿义务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关于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的认定,依法改判:1.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仅就其自身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不与被告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不超过2万元(含合理开支)或根据二审重新查明的事实酌情确定;3.判令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不承担与其他被告的连带赔偿责任;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中关于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和宣传术语的内容;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或比例合理分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