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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479号原告珠海市富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鹏、毛一帆、梅丹、张欢、第三人毛艳辉、广东起凤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0 17:35:31 打印 字号: | |

毛艳辉、广东起凤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富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鹏、毛一帆、梅丹、张欢、第三人毛艳辉、广东起凤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4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追加被告毛一帆、梅丹、张欢、陈桂鹏为(2022)粤0402执恢2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陈桂鹏在其抽逃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1)粤0402民初25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起凤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富粤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毛一帆、张欢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450万元、55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1)粤0402民初25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起凤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富粤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梅丹在其未缴纳出资45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1)粤0402民初25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起凤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富粤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869.7元,保全费3555元,由被告毛一帆、梅丹、张欢、陈桂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