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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98号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0 17:34:59 打印 字号: | |

刘权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权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94950.67元;

二、被告刘权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950.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0.39元,由被告刘权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