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舜、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俊萍与被告周谦、何春雷、游舜、第三人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追加被告游舜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7号案
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1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智
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何春雷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7号
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
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告周谦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7号案
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智
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767.76元,由被告游舜、何春雷、周谦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