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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368号原告郑俊萍与被告周谦、何春雷、游舜、第三人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0 17:33:35 打印 字号: | |

游舜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俊萍与被告周谦、何春雷、游舜、第三人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追加被告游舜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7号案

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1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智

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何春雷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7号

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

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告周谦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7号案

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智

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767.76元,由被告游舜、何春雷、周谦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