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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367号原告刘家良与被告周谦、何春雷、游舜、第三人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0 17:32:34 打印 字号: | |

游舜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良与被告周谦、何春雷、游舜、第三人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追加被告游舜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1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何春雷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

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告周谦为本院(2024)粤0402执7428号案

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智慧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63.97元,由被告游舜、何春雷、周谦共

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