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小微与被告唐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3579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仲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微返还借款本金 1652168.13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652168.13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5 年7 月 3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陈小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793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 28793 元,由陈小微负担 5758 元,由唐仲平负担 23035 元。本判决生效后,陈小微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9035 元、保全费 4000元由本院退还,唐仲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9035 元、保全费 4000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