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翁森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翁森营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67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位赔偿款4062.6元及利息(利息以4062.6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2月13日为43.33元),暂共计:4105.93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8审判庭由审判员苏倩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