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何新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何新军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72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位赔偿款项12040元及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计算自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6年2月23日止为125.42元)。本项暂合计12165.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8审判庭由审判员苏倩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