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永恒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永恒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25.9元;二、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永恒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23225.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12元,由原告中山永恒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2元,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元;保全申请费310元,由原告中山永恒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