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蝴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健、王子康与被告珠海蝴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0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蝴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子康、王子健退还服务费4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1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5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子康、王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由被告珠海蝴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