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8871号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勇诚装饰材料行与被告珠海中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0 14:13:30 打印 字号: | |

珠海中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勇诚装饰材料行与被告珠海中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中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勇诚装饰材料行支付货款78192.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8192.7元为基数,自20249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勇诚装饰材料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6.68元,由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勇诚装饰材料行负担106.68元,被告珠海中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保全申请费942.67元,由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勇诚装饰材料行负担42.67元,被告珠海中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