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煊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7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