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教国际教育(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生与被告中教国际教育(珠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招生劳务费共计160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60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2月24日为1123.5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