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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97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翁海有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9 20:54:54 打印 字号: | |

翁海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翁海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翁海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5551130438318的信用卡截至2025年2月7日拖欠的本金21825.45元、利息30250.85元,以及自2025年2月8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21825.4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12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17元,被告翁海有负担1105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翁海有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翁海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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