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叶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叶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 6258091687629118)透支本金13834.06元;二、被告叶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58091687629118)计至2025年2月7日的利息11907.99元、分期利息18.03元和违约金574.28元,以及自2025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13834.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分期利息、违约金和复利总计金额超过以被告叶兵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叶兵负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叶兵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叶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