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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10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敏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9 19:56:46 打印 字号: | |

蔡敏珊: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蔡敏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蔡敏珊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敏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4392250044809530信用卡截至2025年7月11日拖欠的本金38331.09元、利息2431.28以及自2025年7月12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38331.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4元,被告蔡敏珊负担827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蔡敏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蔡敏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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