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照刚、王玲妹、詹杰、何美、王传军、徐永全、杨涛鸣、黄永娟、
周雪霞、陈晓鸥、谭晓波、姚其锦、海鹏、张子维、李民兴、曾容娣、贝素波、李秀珍、彭靓、陈伟、张鸿卫、梁玉龙、刘小珍、陈志东、秦晚英、姚志鹏、骆娟、文春、蔡康宁、刘刚、李文平、冯水恩、宋其玲、郭红田、韦荣达、曾明、黄建、刘兆福、刘淑芹、树秋霖、徐涛: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曾小恩等人信用卡纠纷41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各案被告支付卡号为(详见附表1)的信用卡暂计至暂计日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各案被告向原告支付卡号为(详见附表1)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各案被告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暂计日等详见附表1)。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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