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恒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邓恒斌、肖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恒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13596.02元及暂计至2025年6月9日止的利息8594.85元、罚息82.45元和复利77.79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恒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613596.02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禾生二路68号9栋13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肖琼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恒斌、肖琼英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