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智渔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艳丽诉被告三好智渔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缴2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04日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