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寅生、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木文诉被告叶汉庭、叶寅生、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机械台班费51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08日15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