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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849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宝利伟石业建材商行与被告珠海市创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荣锋、牛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9 16:45:54 打印 字号: | |

牛荣彬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宝利伟石业建材商行与被告珠海市创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荣锋、牛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创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宝利伟石业建材商行支付货款1151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5195元为基数,自20257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总额扣减1000元);二、被告牛荣锋在未出资1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创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牛荣彬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创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宝利伟石业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8.97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宝利伟石业建材商行负担1178.97元,被告珠海市创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荣锋、牛荣彬负担2700元。原告珠海市香洲宝利伟石业建材商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78.97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2700元。被告珠海市创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荣锋、牛荣彬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