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无水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育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丽红与被告珠海市无水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育生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5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1.5倍计算,自2024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2日为13363元;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