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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153号原告张铭与被告珠海新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6:39:0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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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铭与被告珠海新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押金人民币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21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