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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093号原告张洪宝与被告珠海市澳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5 16:33:1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澳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宝与被告珠海市澳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5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2日上午10时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