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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266号原告珠海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6-09 16:29:52 打印 字号: | |

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2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8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184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7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鹏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1.81元,案件保全费560.72元,均由被告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1.81元,案件保全费560.7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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