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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096号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凡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6-09 16:22:58 打印 字号: | |

张凡玖

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凡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0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凡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25年6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49.48元,由被告张凡玖负担。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49.4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张凡玖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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