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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39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悦惠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6-09 16:20:51 打印 字号: | |

厦门市翔安区广悦惠电子商务服务部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悦惠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3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悦惠电子商务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2元,由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悦惠电子商务服务部负担143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1438元。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悦惠电子商务服务部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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