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粤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海粤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73205.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205.33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被告中山市海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93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中山市海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