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富:
本院受理原告易荣平诉被告张仕富,麦爱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决终止对珠海市香洲区夏南二街28号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二、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珠海市香洲区夏南二街28号房产归原告所有。三,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102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