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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966号原告郭丽佳与被告肖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8 17:41:12 打印 字号: | |


肖楠楠: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佳与被告肖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肖楠楠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9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楠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丽佳偿还借款本金146860.28元;二、被告肖楠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丽佳支付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30056.06 元以及以本金14686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95.22元,由原告郭丽佳负担494.81元,被告肖楠楠负担5100.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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