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旭超、梁燕珍:
本院受理原告陈乙东与被告薛旭超、梁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薛旭超、梁燕珍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旭东、梁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乙东偿还借款本金97607.93元;二、被告薛旭东、梁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乙东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97607.93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三、驳回原告陈乙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8.56元,由原告陈乙东负担387.46元,被告薛旭东、梁燕珍负担227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