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萌: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樑与被告朱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朱萌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8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世樑偿还借款本金及返还资金246246.71元;二、被告朱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世樑支付利息及资金占用费(以24624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5月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世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26.65元,由原告张世樑负担569.93元,被告朱萌负担4856.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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