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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8 17:14:13 打印 字号: | |

耿文龙、赵美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相关上诉材料。

被告张吉明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张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其他责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