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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783号原告曹立宁与被告杨程岚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8 17:10:13 打印 字号: | |

杨程岚

本院受理原告曹立宁与被告杨程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410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出资款人民币25万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出资款的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四、若上述3项主位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58月至20263月的投资回报款276000元;五、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的水费7696.1元,电费14206.99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92314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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