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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565号原告珠海市筑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旭征建材有限公司、曾国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8 17:08:21 打印 字号: | |

广东旭征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筑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旭征建材有限公司、曾国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01515.7元及利息,利息以201515.7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4920日(开出发票的次日)起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7160元,货款和利息暂合计238877.5元;二、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923150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