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江:
原告佛山市金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江,梁志华、大禾智造建设工程(珠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65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6)粤040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令被告陈正江在未缴纳出资991.9万元的范围内、被告梁志华在未缴纳出资98.1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2024)粤0402民初165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