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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654号原告佛山市金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江,梁志华、第三人大禾智造建设工程(珠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6-08 17:04:02 打印 字号: | |

陈正江:

原告佛山市金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江,梁志华、大禾智造建设工程(珠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65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6)粤040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令被告陈正江在未缴纳出资991.9万元的范围内、被告梁志华在未缴纳出资98.1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2024)粤0402民初165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