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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169号 原告张秀燕与被告安高电气有限公司、陈本才、姜文正、吴敌、柯利华、胡翼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5 17:00:44 打印 字号: | |

安高电气有限公司、陈本才、姜文正、吴敌、柯利华、胡翼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燕与被告安高电气有限公司、陈本才、姜文正、吴敌、柯利华、胡翼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投资款400000元;二、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上述投资款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0日为91150.57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