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祥、赵丽:
原告彭敏诉被告王清祥、赵丽、江苏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清祥、赵丽向原告共同支付工程款59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89.61元(以59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5年4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5日);2、判令被告三江苏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一王清祥、被告二赵丽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