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迎祥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贻平及第三人陈志峰、吴庆忠、吴楚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贻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迎祥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06507.14元及利息(以106507.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25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27元,由原告胡迎祥负担1349.46元,由被告吴贻平负担2319.81元。原告缴纳的诉讼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吴贻平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