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名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名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名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佣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57元,由被告珠海名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