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香: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微识(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乐学汇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赵云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601号民事裁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珠海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0元,退还给原告珠海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