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如: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玉丽,湛江市东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撤销(2025)粤0402执异463号执行裁定,准许原告继续执行、查封湛江市东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2号朗悦轩2号商住楼2804房(涉案房款890000元,申请执行金额7244744.18元,目前案未收到执行款)。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