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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627号 原告钟富荣诉被告曹观文,谭旻瑞及第三人庄仕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5 16:02:0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钟富荣诉被告曹观文,谭瑞及第三人庄仕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钟富荣对位于珠海市拱北前河东路304号商铺(金河湾,房产权证号:C6579255)享有33%的所有权份额(价值为人民币356877元);2.排除对原告上述33%份额的强制执行(即不得对该33%份额进行拍卖或其他执行措施);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