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民初2937号
陈培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陈菊肖静蔬菜批发行与被告陈培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培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陈菊肖静蔬菜批发行支付货款327912元;二、被告陈培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陈菊肖静蔬菜批发行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279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5年11月6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57元,由被告陈培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