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966号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粤海利昌食品(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9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海利昌食品(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80元;二、被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海利昌食品(珠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5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