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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334号 原告珠海科农亿亩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雄、谢敏、杨丽静、李沈京、新疆丰农益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334号 原告珠海科农亿亩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雄、谢敏、杨丽静、李沈京、新疆丰农益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334号 原告珠海科农亿亩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雄、谢敏、杨丽静、李沈京、新疆丰农益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4:22:08 打印 字号: | |

谢敏、李沈京、新疆丰农益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科农亿亩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雄、谢敏、杨丽静、李沈京、新疆丰农益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款项本金290803.75元及利息暂计为18432.98元(以290803.7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11月3日为18432.9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54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担保费7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