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融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佳与被告珠海国融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向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珠海国融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2.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