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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澜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晨湘工艺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7 11:32:1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晨湘工艺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张澜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晨湘工艺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30元;2.被告支付原告惩罚性赔偿金2,490元(830元×3);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2.79元、误工费5,800.5元(193.35元/日×30日)、交通费100元、护理费2,900.25元(193.35元/日×15日),合计8913,5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朱丹君